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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两部环保法规5日1日起施行

时间:2018-05-11 14:25来源:未知点击:
 5月1日,《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两部环保法规正式施行。

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,面对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等实际状况,太原如何依法推进更深层次的污染治理,形成环保对经济转型的倒逼机制尤为关键。《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从监督管理、防治措施、法律责任等方面,规定了总量控制、排污许可、网格化监管、环境监测等制度和措施,规范了工业、机动车、扬尘、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,明确了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、个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
其中,《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对冒黑烟车辆有了更为细化的规定。其中规定,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”同时规定:“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,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,限期维修。复检合格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主任孙群介绍,目前我市正积极推进车辆尾气遥感监测技术,将购置5套固定检测设备和1套移动检测设备,加速构建遥感检测平台,让机动车尾气检测更加高效方便。

《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,规范重点为东、西两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,针对在东、西山毁林开垦、砍柴、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、违法排污等行为,确定了主管单位和管理标准,明确职能部门具体“管什么”“管到什么程度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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